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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74条财税支持措施,事关我们的切身利益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114次 时间:2021-05-22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政策措施,支持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财政部分类梳理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形成《财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问答》。

  《问答》包括面向个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地方财政等四大方面的政策措施,共74条。

  从助人解忧到助企解困,74条措施直接关乎个人、企业、单位、地方政府的切身利益。

  助人解忧  

  国家不仅出钱给人治病,还给医护发补贴。

  新冠肺炎患者(包括确诊和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患者个人无需提出补助申请,在就诊或出院结算费用时,医疗机构将自动扣除需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财政承担的部分。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可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参加一线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风险程度等因素,分别给予每人每天300元、200元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湖北省(含援湖北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提高1倍。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受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做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以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延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对已获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若感染新冠肺炎,可展期一年还款,财政给予政策贴息。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助企解困

  财政、银行共同发力,与企业共克时艰。既直接给钱,还免税降费。

  ——资金支持:

  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但不能乱来。享受贴息支持的贷款企业不得挪用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不得将资金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不得将资金用于非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生产物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名单内企业疫情防控所需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资金规模;不得将运用专项再贷款发放的贷款资金用于名单内企业一般性资金需求;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贷款续做以套取再贷款资金。

  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取消反担保要求。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企业可向其合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对疫情期间执飞(或复航)往返我境内航点(不含港澳台地区)与境外航点间的国际定期客运航班给予奖励。港澳台地区航线航班参照执行。支持对象不分国内还是国外航空公司,均一视同仁。共飞航班的奖励标准为每座公里0.0176元,独飞航班的奖励标准为每座公里0.0528元。

  对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对象是国内航空运输公司。疫情结束后,根据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实际运输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为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共度难关,中央财政在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的同时,出台了相应的减免政策,降低相关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

  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比如医用N95口罩、医用防护服等,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解除企业生产的后顾之忧,鼓励重点企业保质保量增加紧缺医疗物资生产。

  ——减税降费: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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