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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213次 时间: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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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公告内容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2021-05-10 21 : 59 来源:广州市商务局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会展促进处)反映。

  广州市商务局

  2021年5月8日

广州市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

  为提高我市会展业品牌化、数字化、国际化水平,全面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会展业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巩固和提升国际会展之都竞争力和影响力,加快实现“四个出新出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25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创新展会服务模式 培育展览业发展新动能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会展场馆功能和布局

  (一)促进会展场馆建设。编制全市会展场馆布点规划,支持会展产业核心区域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建、改建会展场馆和配套设施。符合规划要求的会展场馆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在规划、基建、管理、会展活动项目引进等方面研究给予政策支持,并纳入全市会展业统一宣传、推介。

  (二)促进会展场馆升级改造。鼓励现有会展场馆进行智能化改造。会展场馆智能化改造项目(不含场馆基础硬件标配设施设备,不包括办公条件、内部人员服务、娱乐设施等改造项目)完成后,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集聚优质会展企业和项目

  (三)促进会展企业落户。对新落户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会展企业,其首个完整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按其首个完整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我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促进企业加快落户等政策奖励补贴的会展企业原则上不适用此扶持措施。

  (四)促进展览项目落户。对办展单位首次在我市举办、展览面积达到6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以三年作为培育期,连续三年每年给予奖励(每年在我市举办两届及以上的,当年只奖励一届,以办展单位自主申报为准)。其中,展览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奖励30万元;3万(含)至5万平方米的,奖励60万元;5万(含)至10万平方米的,奖励100万元;1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奖励150万元。专业展览题材属于IAB、NEM、数字经济等广州市政府明确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奖励额度上浮50%。

  (五)支持大型展览稳定发展。在我市举办、展览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含)以上,处于非培育期的展览,每届给予奖励。其中,面积5万(含)至10万平方米的,奖励20万元;面积10万(含)至20万平方米的,奖励40万元;面积20万(含)至30万平方米的,奖励60万元;面积3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奖励80万元。

  (六)鼓励扩大展览规模。在我市举办的非培育期展览,展览面积达6000平方米(含)以上,对比上届在我市举办(在我市一年举办两届及以上的,与上年同季展比较;两年一届或每两年巡回到我市举办的,可隔年比较)面积增长达到一定比例的,按展览期不超过5天(以布展不超过2天加展览不超过3天计算)的新增面积场租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具体为:展览面积6000平方米(含)至5万平方米,面积增长20%(含)以上的,按新增面积租金的50%给予补助;展览面积5万平方米(含)至10万平方米的,按新增面积租金的50%给予补助;展览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按新增面积租金的8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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